山东现代学院校园网网络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管理工作,促进校园网的建设、应用和发展,保障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国教育与科研网、中国公众数据网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是学院校园网管理的主体文件,是其他校园网管理规章、规定的基础。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利用校园网从事教学、科研、生产、管理和其它活动的部门和个人。

第四条    校园网是学院信息化建设的平台,是进行科研、教学的现代化手段,是学院重要的基础设施。

第五条    校园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由学院信息化办公室领导、网络中心具体负责。

第二章    网络的建设

第六条    网络中心负责校园网主干、总平台和出口的建设,以及学院内部的网络布线建设。

第七条    校园网安置在各单位设备间内的网络设备由网络中心负责安装、调试和系统维护,由各属地部门负责设备的安全及清洁,学院总务处提供所必需的电源和环境条件,以保证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

第八条    学校配置的网络设备和线路由网络中心负责维护,维修费用由学院承担。

第三章    网络接入

第九条    学院内计算机用户可以直连接入校园网,接入工作由网络中心实施并进行管理。

第十条    各院系各部门不得擅自让外单位和外人接入本院系(处)的子网,更不允许外单位和外人冒充本院系本部门的单位或教工使用网络。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校园网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校园网的运行管理由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负责。网络中心负责中心机房所有设备及全校主干网线路和设备的建设和正常运行。网络故障由网络中心负责修复。

第十三条    校园网安装在各单位内的设备由网络中心负责其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各单位负责其安全。

第十四条    未经信息化办公室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主干网络设备的连接关系,及拆卸、拔插网络设备及其连线、电源线。

第十五条    接入校园网的线路由网络中心和相关部门共同维护,其故障由网络中心负责维修。

第十六条    学院内各应用系统、应用资源由信息管理科负责。信息管理科负责新建业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原有系统的集成对接、以及教学资源平台建设和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    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4)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6)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7)损害学校声誉,破坏学校安定团结的;
8)公然侮辱或诽谤他人的;
9)其他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信息。

第十八条    为防止网络上流量不均匀造成流量拥塞,网络中心有权采取措施进行流量控制及网络端口的控制。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进行,校园网工作人员及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制定的有关条例。

第二十条    校园网仅用于教学、科研和管理等非营利性活动。严禁利用网络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干扰其他网络用户、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严禁利用网络从事商业活动;严禁通过网络发布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卸、移动和侵占校园网的设备、设施和线路。安置的校园网设备、设施和线路,确因工作原因需要移动的,由信息化办公室根据技术要求和实际情况移动。

第二十二条    用户利用校园网进行信息交流、传递和发布而可能发生的泄密由用户自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利用校园网进行设备测试、环境测试、光或电的实验、雷电实验等可能危害、影响网络正常运行的实验。任何上校园网的实验都必须经过独立局域网的严格检验后,报信息化办公室批准后进行,实验单位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负一切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用户必须遵守校园网的各项规定,遵从校规和国家法律,服从信息化办公室的管理。不允许通过校园网发送商业广告信息。不允许查找和散播黄色信息,或进行其它非法活动。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园网信息服务主要包括信息发布、信息检索、公文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教学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校园网信息服务统一在学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和信息化办公室的领导和管理下进行。学院利用校园网提供信息服务的服务器由网络中心负责建立和维护,其他处室在信息管理科的帮助下建设推进该业务系统。

第二十七条    校园网信息系统实行分别管理。各处室及相关单位负责本部门信息的更新、制作和发布,并负责对相应业务系统进行管理。宣传部门总体负责全校网页信息的审查,全校性的信息发布统一归口宣传部门管理。学校主页信息建设由宣传部门承担。凡涉及机密的信息严禁上网。

第二十八条    有关在校园网上进行图书情报检索、学术资源访问等方面的信息服务由图书馆负责。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或合并)处以以下处罚:暂停上网资格、赔偿损失、注销用户。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治。

第三十条    非法盗用IP地址,或非法将设备接入校园网,干扰和破坏校园网正常运行,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依法处治。

第三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刑事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给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学院信息化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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